我们今天的故事,得从卖酒的嘤嘤怪说起
相关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是不是一看到法规条文就晕字了?没关系~那咱就逐个问题拆解来看!
配料表可否含有“等/…”字样
GB 7718中 4.1.3.1要求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即真实标示所有配料,含有“等”字样的配料表不合规。
如何判断某种食物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判断某种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主要看其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有传统食用习惯就是普通食品,没有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能否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需要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许可。
再拓展下知识点~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新食品原料的名单,包括原卫生部2007年前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可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在“政务服务-公众查询”栏目中查阅。
2. 传统概念里一些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如果不在食药物质目录中,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使用了。但也有例外,如大蒜、亚麻籽等。
本期小结
1. 配料表要真实标注所有配料,且引导词为“配料”,“配料表”;在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变成其他成分的一些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等)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2. 所有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应遵守标示食品名称的规定,标准顺序要为递减顺序,加入量≤2%的配料顺序不限。
3.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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