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华测检测于8月22日举办保健食品备案申报流程及标签标识直播课。现根据会议中企业同行们提出的问题作如下解答,以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备案类保健食品研发要点等相关内容。
Q:保健食品名称是否能带口味?
A: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类产品名称可以标注口味,譬如“X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草莓味)”;也可以不标注口味,譬如“X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具体根据企业需求。
Q:备案产品商标注册证需要哪个类别,是否有这方面的要求?
A: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类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一般为第5类或第30类,具体需要根据商标类别中所含的产品分类确定。
Q:变更理化指标需要提供什么报告?
A:建议咨询所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化指标属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内容,变更不属于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的理化指标,一般需提供卫生学检验报告;变更属于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的理化指标,一般需提供稳定性检验报告。
Q:乳粉原料指标符合19644,但执行企标标准不符合系统要求的标准,这种情况可以吗?
A:乳粉原料指标符合GB 19644,但执行企标标准不符合系统要求的标准,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备案制保健食品所用辅料应符合《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其中明确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的辅料名称、相关标准及其最大使用量等。
Q:变更内包材材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内包材材质属于产品技术要求中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项下内容,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提供三批次稳定性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备案变更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的理由、依据等。具体请咨询所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Q:稳定性报告和全检报告提交的时候前面要附上哪些文件?
A: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类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报告时前面要附上保健食品备案检验申请表、保健食品备案检验受理通知书,要注意保健食品备案检验申请表、保健食品备案检验受理通知书与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检测指标等内容应保持一致。
Q:是否营养素补充剂标签必须要写“营养素补充剂”,因最新原料目录增加了DHA,该类产品是否也需要在标签写上“营养素补充剂”?
A:依据《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营养素补充剂标签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这个规定文件目前未被废止,且《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亦提到“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是保健功能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新增原料,若添加DHA的产品是属于营养素补充剂,也应当满足以上要求。
Q:商标是否要求一定在哪个位置?
A:目前现行法规标准条款未明确要求,建议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七)“使用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商标的,应当使用已注册商标,且不得标注在主展示面,应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其面积(矩阵法)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所用单字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的要求标示。
Q:保健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字体大小需要一致吗?
A:建议标示一致。《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二)“产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不得分开标注”。
Q:保健食品蓝帽子下面批准单位如果批件原来是食药监批准,变更是市监总局批准,那蓝帽子下面单位应该是原批准单位还是变更批准单位?
A:变更的批准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注册或者备案的批准单位进行变更发生了变化,保健食品标签也应与变更后的批件内容一致。
Q:商标的字号大小可以大于产品名称吗?
A: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的商标,其字号不应大于产品名称。根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于保健食品名称的规定,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七)亦提到“使用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商标的,应当使用已注册商标,且不得标注在主展示面,应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其面积(矩阵法)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所用单字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Q:保健食品产品可以标识每粒含某成分的含量吗?
A:《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列出“功效成分标示值是根据配方、生产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综合确定的最小食用单元中某种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标示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功效成分指标范围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适宜人群对应的每日摄入量。标注方式为‘每片含’‘每粒含’‘每袋含’‘每瓶含’等”。若保健食品是营养素补充剂,可标示每粒含某成分的含量。
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88号)等法规规定,现就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2-06-10 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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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17:28:22
国家药监局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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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23: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