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更新防晒剂二苯酮-3和奥克立林限用要求

2022-07-19 06:41:42 2012

  2022年7月8日,欧盟委员会(EU) 2022/1176号修订案 ⑴ 更新了化妆品准用UV防晒剂二苯酮-3和奥克立林的限用要求,自2022年7月27日起生效。


  二苯酮-3,INCI名称Benzophenone-3,CAS号131-57-7。奥克立林,INCI名称Octocrylene,CAS号6197-30-4。这两种物质都是欧盟化妆品准用的UV防晒剂,分别被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VI中的第4和第10条。


  基于二苯酮-3和奥克立林用作化妆品防晒剂时可能具有内分泌干扰性,为证明二苯酮-3和奥克立林在化妆品中的安全性,欧盟委员会要求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对这两种物质进行安全评估。


  SCCS曾在2021年3月发布关于二苯酮-3的意见 ⑵,该意见中得出结论:最大浓度6%的二苯酮-3作为防晒剂在防晒身体乳、含推进剂的防晒喷雾或泵式喷雾中使用时,对消费者是不安全的。如果在同一配方中没有额外使用0.5%的二苯酮-3来保护化妆品配方,而是使用最高浓度2.2%的二苯酮-3用作防晒剂在同防晒产品中,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安全的。


  因此,进一步得出结论,如果在同一配方中使用0.5%二苯酮-3用作配方保护剂,那么用作防晒剂的二苯酮-3在防晒身体乳、含推进剂的防晒喷雾或泵式喷雾中的浓度含量不应超过1.7%。


  对于奥克立林的意见 ⑶,SCCS指出当奥克立林用作防晒剂在化妆品中单独使用时,最高浓度达10%时是安全的。在奥克立林同浓度10%的条件下,防晒霜或乳液、泵式防晒喷雾、面霜、护手霜和唇膏产品混合使用时,使用奥克立林也是安全的;但在含推进剂的防晒喷雾中使用浓度为10%或更高的奥克立林并不安全。所以,SCCS认为当与含有10%奥克立林的面霜、护手霜或唇膏产品一起使用时,在含推进剂的防晒喷雾中使用奥克立林的浓度不应超过9%。


  根据SCCS上述意见,欧盟委员会认为在目前监管允许的浓度下,化妆品中使用二苯酮-3和奥克立林用作防晒剂对人类健康有潜在风险。因此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更新了二苯酮-3和奥克立林的使用限制浓度范围,具体如下表。


  该限制条件于2022年7月27日开始生效,如不符合新条款限用要求的化妆品,自2023年1月28日起禁止在欧盟市场上市,自2023年7月28日起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详情参考:
  (1)(EU) 2022/1176号修订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2R1176&qid=1590567893201&from=EN

 


  (2)SCCS/1625/20 号意见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47.pdf


  (3)SCCS/1627/21号意见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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