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12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生鲜灯,一种通过增加特定光源的照明工具,“生鲜灯”虽然不会影响食品质量,但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办法》颁布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在批发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及连锁生鲜单位等广泛宣传,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再次提醒—《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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