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 第一阶段(污染识别):
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第二阶段(污染证实):
以采样与分析为主。若第一阶段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第二阶段调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 第三阶段(补充采样和测试):
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