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令)。那么,什么是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作为销售者,应该索取哪些凭证,食用农产品检测有哪些内容呢?
一、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定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81号令第四十九条)
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81号令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81号令第二条)
二、食用农产品如何进入市场
进货凭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81号令第八条)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包括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81号令第九条)
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81号令第八条)
三、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采购时的要求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81号令第九条)
四、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的要求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81号令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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