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化产品·每周资讯丨2023年第49期

2024-01-08 08:07:44 239

【政策动态】

 

  • 江苏省药监局召开化妆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手册第二次编写会议

        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在无锡召开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指导手册第二次编写会议。江苏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无锡、苏州、常州检查分局,江苏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有关企业代表及行业专家等参加此次会议。按照前期分工,各编写小组在会上讲解说明了指导手册初稿各模块的框架结构及基本内容,与会编写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积极参与讨论,建言献策,对指导手册初稿进行了润色修改。手册聚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难点问题,从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六个方面出发,整合共性特征,梳理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下一步,江苏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将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对指导手册初稿面向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代表征集意见及建议,持续做好指导手册的编制工作。

 

【监督通报】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注销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州市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 第38号)等规定,我局已取消广州市于2023年1月1日备案时间满一年、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且2023年6月30日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备案。

       如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电话:020-378868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清单.pdf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3年第7号)

    截至2023年12月24日我省68家化妆品备案人、2家境内责任人未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enterprise)提交符合要求的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化妆品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的196个国产普通化妆品和2个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对其相关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731-88635917

       特此通告。

       附件:

       1.拟取消备案产品清单

       2.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3年 第7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化妆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陕西省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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