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广东省财政安排、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机制,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以约束性和指导性两种任务形式下达给各用款单位(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可用于以下范围:
1.开展近海海域海岛地形地貌调查;
2.开展近海海底管线位置、分布和埋深等核查;
3.开展近海水文、生态、环境、海底沉积类型等要素调查;
4.开展近海基础数据分析、评估、研究与应用;
5.与近海基础调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可用于以下范围:
1.实施海洋协管员制度,对岸线进行定期巡查;
2.开展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严格保护岸线现状及变更情况调查,开展严格保护岸段及重点岸线标识的建设与维护;
3.开展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海岛标志碑建设维护;
4.开展无居民海岛现状勘定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前期工作,以及海域海岛管理政策专题研究;
5.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及用海用岛、填海项目竣工验收评审;
6.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海岸线占补方案或修复方案审查、生态恢复岸线验收;
7.开展用海项目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动态监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修复效果监测与评估,和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
8.健全完善海域海岛动态监管体系,强化违法用海用岛疑点疑区核查、海洋观监测设施的动态监管,保障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系统运行;
9.开展海洋经济数据调查统计与核算分析,编制海洋经济、海洋军民融合等规划和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10.开展海洋观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海洋预警报能力,加强海洋减灾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进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
11.开展全省海洋数据采集服务及应用能力提升;
12.开展养殖用海招拍挂工作;
13.开展海岸带调查、研究;
14.其他符合规定的涉海管理工作。
可用于以下范围:
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3.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海域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值评估工作;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6.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工作;
7.以上工作涉及的专家论证、评审等;
8.支撑海砂挂牌出让的其他工作。
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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