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梳理

2022-12-27 05:37:16 1084

  2022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该《通则》更详细规范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名称、声称条件、强制标示内容、可选择标示内容以及附录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删除营养素、营养成分术语定义。(两个定义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有规定)

  二、基本要求

        01删除"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关于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食品安全法》及GB 7718中有明确说明)
        02"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修改为"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三、强制标示内容


  01食品名称


  “只符合2.1 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
  产品特殊性的名称。”修改为“符合本标准 2.1 定义的食品应标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时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食品名称。”


  0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在“方框表”中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的标示;
  新增内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标识营养成分应遵循其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修改为“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新增内容“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 120%”。


  03标示内容豁免


  修改为“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4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营养成分表。”


  四、可选择标示内容


  01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的声称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修改为“能量或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或附录B.1的含量要求要求时,可以进行含量声称。”


  0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作用声称


  原名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修订为“能量和营养成分的作用声称”。


  五、附录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原“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两类。
  婴幼儿辅助食品增加“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分类。
  将原“婴幼儿配方食品”项下中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调整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下,并且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细分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岁以上)”两类。
  增加“营养补充食品”类别,项下分3类,分别为“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品”、“针对其他特定人群的营养补充食品”。
  增加“运动营养食品”类别。


  六、附录B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规定了部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允许使用含量声称的营养物质包括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棉子糖;
  


  允许使用作用声称的营养物质包括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酵母β-葡聚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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